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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配资推广 A股史上最大吸并交易来了!涉金额超1100亿元 明起复牌!

发布日期:2024-09-20 10:21    点击次数:93

股票配资推广 A股史上最大吸并交易来了!涉金额超1100亿元 明起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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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牌半月后,9月18日晚间,A股上市公司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吸收合并交易——中国船舶换股吸并中国重工的交易预案出炉,向公众揭开了两大巨轮合并的更多细节。方案看点如下:

  涉及交易金额1151.5亿元,构成A股上市公司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吸收合并交易;

  换股吸收合并下,中国船舶的换股价格为37.84元/股,中国重工的换股价格5.05元/股,以此确定的换股比例为1:0.1335;

  中国船舶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的股份数量合计为30.44亿股;

  为异议股东设置利益保护机制;

  重组解决核心同业竞争,驱动公司协同发展。

  与过往许多合并案不同,本次交易是两家旗鼓相当、货真价实的巨头合并。交易前中国船舶与中国重工均为市值超过千亿的造船巨头,均为我国舰船装备领域核心企业,均为毫无疑问的“国之重器”。根据目前已披露的信息来看,本次方案条款充分尊重了双方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为后续实现“1+1>2”成功合并奠定了基础。

  涉及交易金额1151.5亿元

  本次合并为A股上市公司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吸收合并交易。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中国船舶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为换股吸收合并中国重工的成交金额,根据“交易金额=中国重工换股价格×中国重工总股本”,交易金额为1151.502784亿元。

  根据中国船舶、中国重工2023年审计报告和本次交易金额的情况,交易构成了中国船舶和中国重工的重大资产重组。

  换股比例为1:0.1335

  9月2日晚间,中国船舶(600150)、中国重工(601989)同时公告,中国船舶拟通过向中国重工全体股东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中国重工。当日,双方已签署了《吸收合并意向协议》。

  根据交易预案,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准日为吸收合并双方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合并双方协商确定,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中国船舶的换股价格按照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确定为37.84元/股。中国重工的换股价格按照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确定为5.05元/股,并由此确定换股比例。

  每1股中国重工股票可以换得中国船舶股票数量=中国重工的换股价格/中国船舶的换股价格(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根据上述公式,中国重工与中国船舶的换股比例为1:0.1335,即每1股中国重工股票可以换得0.1335股中国船舶股票。

  根据预案,无论是中国船舶37.84元/股的换股价格、还是中国重工5.05元/股的换股价格,均高于停牌前双方的股票价格。结合中国船舶、中国重工过去两年的股价收盘表现,目前双方的换股价格设置也均高于各自股票过去两年85%以上交易日收盘价。因此,目前换股价格对中国船舶、中国重工的股票价值均给予了充分肯定,体现了合并双方对未来的自信与期待。

  中国船舶拟为此次交易发行30.44亿股份

  交易前,中国船舶总股本为44.72亿股,中国重工总股本为228.02亿股。若不考虑合并双方后续可能的除权除息等影响,按照本次换股比例1:0.1335计算,中国船舶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的股份数量合计为30.44亿股。

  如果不考虑收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行权影响,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中船工业集团持有存续公司的股份数量为20.07亿股,持股比例为26.71%,为存续公司的控股股东。

  中国船舶集团合计控制存续公司的股份数量为37.05亿股,控股比例为49.29%,为存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存续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中船工业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中国船舶集团,最终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均未发生变更。

  为异议股东建立利益保护机制

  为保护吸收合并双方异议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赋予中国船舶、中国重工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为双方异议股东提供了现金选择权的退出渠道,充分考虑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有权行使收购请求权的中国船舶/中国重工的异议股东,是在参加两家公司为表决本次交易而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并且一直持续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份直至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实施日,同时在规定时间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的两家公司的股东。

  中国船舶异议股东的收购请求权价格,为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的中国船舶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30.27元/股。

  中国重工异议股东拥有现金选择权,其现金选择权的价格为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的中国重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为4.04元/股。

  业内人士表示,这次现金选择权选择了与换股价格设置相同的市场参考价基础,均为较长时间的区间120日的均价,以剔除近期二级市场波动较大的影响。

  业界评价

  中国船舶(600150)与中国重工(601989)均隶属于中国船舶集团。本次吸并前,市场预测中国船舶集团可能会从“中船系”上市公司体外的沪东中华或体量相对较小的黄埔文冲入手,从易到难逐步解决同业竞争。但本次交易直指两家最大的造船上市公司中国船舶与中国重工,通过最简洁的吸收合并方式直接解决了大部分造船领域的同业竞争,表明中国船舶集团对这次合并的信心。根据最新披露的方案,这次重组并没有参考过往一些吸收合并案那样设置同步发行新股募集资金,而是由中国船舶通过向中国重工全体股东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中国重工,一方面有效避免了摊薄中小股东回报,另一方面也说明中国船舶集团以及合并双方均不希望稀释股比,对合并后存续上市公司股价和中长期发展报以期待。

  重组驱动公司协同发展增量。本次重组有利于存续公司整合合并双方资源,发挥规模效应,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各项业务协同发展,具有较强的战略意义。

  首先,有助于打造世界一流造船上市公司。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把国资国企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战略全局,鲜明标定了国资国企在新征程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方位、前行的节奏和工作的重点。此次推进旗下两大千亿级船舶总装上市平台战略重组,对于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以更高站位、更大力度把深化改革向纵深推进具有重大意义。

  重组完成后,存续上市公司将凭借强大的科研创新实力、先进的管理水平、精湛的制造工艺、丰富的产品结构和生产线,成为资产规模、营业收入规模、市值规模、手持船舶订单数、船舶产能均领跑全球的世界第一大旗舰型造船上市公司,进一步提升全球行业影响力,持续引领全球船舶工业发展,为中国船舶集团建成世界一流船舶集团、成为全球船舶行业的领军者奠定坚实的基础。

  其次,有助于建立完备船舶制造产业链。中国船舶产品线贯穿船舶海工装备产业和海洋科技应用产业两大板块,涵盖造船、修船、海工以及机电设备四大业务;中国重工除造船、修船、海工业务外,在船舶配套领域拥有大连船推、大连船阀、武汉重工、重庆红江、江增重工等多家企业,上述企业在大型船用螺旋桨、船用阀门、船用主轴、中低速柴油机曲轴曲柄、柴油机高压共轨系统、大型船用增压器等产品领域市场份额领先,实现了多项关重件的自主研发生产。

  重组后存续上市公司的船海核心配套能力得到补充,“造船大国靠总装,造船强国靠配套”,未来公司造船产业链将更加完整,优质科研与技术资源更加集聚。

  再次,将推动业务深度整合融合。船海总装业务作为中国船舶集团的核心主业,主要由中国船舶、中国重工两家上市公司承担。经过多年的发展深耕,中国船舶、中国重工都是我国船舶工业中的排头兵,是船舶工业新质生产力的代表。本次重组将整合中国船舶、中国重工的优势科研生产资源和供应链、客户等资源,加速推进中国船舶集团核心资产及业务的专业化整合,进一步强化船海总装业务的顶层协调,不仅有效减少同业竞争,船海业务有望形成合力,船海产品谱系日趋完善,造船业“三颗明珠”研制能力明显增强,市场抗风险能力随之提升。

  本次重组有望使存续上市公司成为国内唯一一家具备完整产业链的海洋防务装备上市公司,公司能力将明显增强。

  本次重组有望使存续上市公司船海产品谱系更加完善,形成VLCC、超大型集装箱船、LNG运输船等批量接单的优势船型,同时强化公司在民船订单承接协同效应,充分发挥公司接单策划统筹功能,秉持“优势船型优先、批量化船型优先、利润率优先”原则,明确各企业在细分领域的市场差异化定位,再辅以规模化生产降低建造成本,提升上市公司利润预期。

  最后,将强化“中国船舶”品牌影响力。

  重组后,有利于存续上市公司把握船舶市场发展历史机遇,扩大全球市场份额,加快国际化进程,优化资源配置,强化集中经营能力,提高高端船型市场集中度,在国际竞争中形成品牌合力,占据更加有利的战略地位。存续上市公司所属总装船厂将持续塑造一批主建优势船型,参与到国际船舶标准制定中,推动各优势船型成为国际标准化船型,突出船型本身的内在价值,从高端船型挖掘品牌溢价,进一步提升中国船舶制造业的全球影响力,让“中国船舶”这一品牌走向世界。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7项批准

  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中国重工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中国船舶将承继及承接中国重工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中国船舶因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所发行的A股股票将申请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流通。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的批准或核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两家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两家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交易正式方案经中国船舶集团决策通过;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获得国防科工局批准;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股票配资推广。